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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plps - 排路校園 | 2014-02-10 | 點閱數: 796

嘉義縣 103 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含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考試簡章

 

 

  • 宗旨: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之學力。
  • 依據: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及臺閩地區 103 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命題製卷試務工作協調會」會議決議辦理。
  • 應考資格:
  • 年滿 14 歲(民國 89 年 9 月 1 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 年滿 17 歲(民國 86 年 9 月 1 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 報名日期及時間: 103 年 2 月 14 日起至 103 年 2 月 17 日止。

(星期五、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星期六、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 報名地點:嘉義縣鹿草鄉碧潭國小,地址:嘉義縣鹿草鄉碧潭村 184 號,電話: 05-3652001
  • 報名方式及手續:

一、應考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現場報名、填寫報名表並備妥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通信報名概不受理),但設籍居住於臺灣本島以外之地區者、在營服軍職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以委託他人報名方式辦理(備妥委託書 1 份及委託人、受委託人身份證影本各 1 份)。

二、繳驗國民身份證正本(驗畢發還),並繳交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三、以「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身份報名者,須繳驗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或中華民國護照正本(驗畢發還),並繳交乙份台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四、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可檢附科目及格證明書正、影本各 1 份(正本驗畢發還),申請免考。

五、繳交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一式 4 張(背面請書寫考生姓名、出生年月日)。

六、領取准考證。

七、身心障礙國民如需特殊應考方式,應於報名表上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 考試日期: 103 年 3 月 23 日(星期日)。
  • 考試地點:嘉義縣鹿草鄉碧潭國小(地址:嘉義縣鹿草鄉碧潭村 184 號,電話: 05-3652001),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 1 日公布於各試場公布欄。
  • 考試範圍:

一、現行國民中學 102 學年度畢業班 3 個學年所使用之課程綱要為範圍。

二、現行國民小學 102 學年度畢業班 6 個學年所使用之課程綱要為範圍。

拾、考試科目及時間:

 

午別

上          午

下          午

節別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日期

       時間   

科別

級別

8 : 00

9 : 20

9 : 40

10 : 50

11 : 10

12 : 10

13 : 20

14 : 20

14 : 40

15 : 50

103 年 3 月 23 日(星期日)

國中畢業程度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然與生活科技

國小畢業程度

國 語 文

數    學

社    會

自然與生活科技

 

 

拾壹、本年度考試題型:

一、國中畢業程度考試題型:

(一)國文:綜合測驗(選擇題)、作文。

(二)數學:選擇題、填充題。

(三)英語:字母大小寫轉換、字彙選擇、文法選擇、配合題、閱讀測驗。

(四)社會:選擇題。

(五)自然與生活科技:選擇題。

二、國小畢業程度考試題型:

(一)國語文:注音譯國字、國字注音、字音字形字義辨別、語詞選擇、閱讀測驗及寫短文。

(二)數學:選擇題、填充題、計算題、應用題。

(三)社會:是非題、選擇題、填充題、配合題、簡答題。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是非題、選擇題、填充題、配合題、簡答題。

拾貳、及格標準及資格:

一、本學力鑑定考試(含身心障礙國民考試)成績計算,各科目計分成績均以 60 分為及格、 100 分為

    滿分。

二、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或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由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三、未達發給及格證書資格時,部份科目及格者發給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本項考試得免考該已及格科目,如累計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四、前項部份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所填報名表或繳驗證件倘有不實情事,雖經考試及格,仍不發給及格證書或部份科目及格證明書。

二、應考人須依規定攜帶身份證(以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身份報考者,攜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准考證應試,以便核驗身份。如發現有代考情形,除應考人取消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由嘉義縣政府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轉飭原校查明議處。

三、如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本次鑑定考試任一聯合辦理之縣市於考試前一天發佈停班或停課,則考試日期順延,考試時間除在大眾傳播媒體發佈外,並在原定試場公告。

四、為配合身心障礙國民報考,特增設身心障礙國民應考試場外,另提供配合措施,如需特殊應考方式(點字、口答等),請於報名時專案提出申請,以便派專人命題製卷與輔導。

五、本考試不限戶籍所在地。

六、本次考試全部科目及格者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部份科目及格者發給部份科目及格證明書,通過之應考人由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另行通知頒發。

七、複查成績,限於書面提出申請,向嘉義縣政府教育處提出申請彙辦,並述明『考試級別、姓名、座號、複查科目、複查前成績』等項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限時掛號郵票 32 元及書面收件人地址、姓名),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通信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通知嘉義縣政府教育處。